原标题:互联网+审查规则适用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算法作为软件开发的基础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因此,近几年涉及算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也相应增多,如何通过专利的方式对算法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从表现形式看,该类专利申请中,既包括单纯的算法,即数学运算方法,也包括算法在特定技术领域中的具体应用而形成的算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
问:涉及算法的发明专利的保护客体是什么?
答:数学运算方法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被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明确地排除在专利保护客体之外。实践中,单纯的数学理论和数学运算方法较容易识别,对其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的审查结论通常不会引起争议。对于那些待解决的问题源于特定技术领域,解决问题的过程使用或者依赖于数学工具,方案整体上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但又能在技术领域中得到应用的算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在审查过程中,不会因其解决方案中记载了公式、函数、计算规则等就武断认定其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亦不会对方案中涉及具体运算法则、数学模型、函数公式的算法特征视而不见。
当将算法应用于特定技术领域从而形成一项解决方案时,重点在于判断算法的各个具体步骤与要解决的问题之间是否具有明确的技术关联,算法的计算因子是否具有相应的物理技术含义,应用该算法来处理该特定技术领域的数据处理过程能否解决该领域中的技术问题、形成了相应的技术解决方案并获得技术效果。
当该算法对外部数据的处理能够解决该领域的技术问题并获得技术效果,此时应认为该解决方案中具体限定的算法相关内容属于技术手段,该解决方案构成技术方案。
然而,当权利要求中简单记载算法应用的技术领域,但是对方案的限定仍然是对某种通用算法的处理过程,在该算法的处理过程中没有体现其与相应的技术领域相互关联,不能解决技术问题并获得技术效果时,那么认为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仅涉及单纯的算法,仍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
对于在通用计算机上运行的算法而言,重点要判断算法和计算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特定的关联,对算法的改进是否使计算机内部性能得到改进。当所形成的解决方案与计算机系统内部结构有某种特定的关联,基于这种特定关联改进并提升了计算机系统的内部性能时,则该解决方案能够构成技术方案,可给予专利保护。
对于在通用计算机上执行算法的解决方案,如果计算机仅作为算法的执行工具,方案本身是对算法的优化,即使优化后的算法能够获得运算量低等效果,但如果这种优化后的效果与计算机内部结构在技术上无特定关联,通用计算机仅作为一种执行装置出现,那么该解决方案是以数学手段解决了降低运算量等数学问题,取得的亦非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
问:如何对涉及算法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创造性判断?
答:在算法相关的发明专利申请中,往往包含了数学方法以及相应的参数定义等内容。如果在发明中,所采用的数学方法与其它技术特征相结合,用于解决某个领域的技术问题,共同构成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并带来了技术效果,即数学方法应用于具体的技术领域,成为解决该领域某个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手段的组成部分,那么在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技术启示时,需要将算法特征考虑在内,即当算法特征成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时,在分析判断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需要考虑所述算法所起到的技术效果,以及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了有关采用包括所述算法在内的区别特征来解决发明所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从而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做出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判断结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电学发明审查部供稿)
(责编:王小艳、王珩)